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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教师车辆(以下简称
“
校车
”
)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邹平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邹平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并以邹政办发〔
2007
〕
28
号印发。
《邹平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校车资质管理、驾驶员资质管理、校车管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运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等九章共四十一条,适用于该县行政区域内校车营运和安全管理。校车应当按规定粘贴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车辆专用标志。
据悉,该县校车安全管理,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坚持
“
准入审批、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
的原则。实行
“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车主全面负责,学校跟踪管理,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
的工作机制;贯彻
“
属地管理
”
、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县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校车管理问题,加大协调督查工作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校车准入实行车主申请,当地政府审批,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审查备案管理制度,并由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统一规定行车线路、停车地点及时间和收费标准等。
该县还建立了由县教育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形成了联动机制。(滨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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