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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村里借款署个人名前村委主任被判还钱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07-11-15 10:55:24
李某在担任前村委会主任时,以偿还村委会外债为由,向村民李某某借了一笔钱,因到期未还,李某某将李某与村委会告到法院。日前,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因李某借钱时在欠条上写的是其本人的名字而不是村委会的名义,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偿还李某某4400元,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2003年2月份,李某任村委会主任时,以偿还村委会外债为由向原告借款44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当时约定随时应李某某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李某某分别向李某和村委会提出还款要求,但遭到两被告相互推诿,均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李某某为此于2007年4月底将两被告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欠款为村里所用,不应由其本人偿还,另一被告村委会未出庭答辩。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辩称该借款用于偿还村委会外债、应由被告村民委员会偿还,因无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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