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邹平网2019-07-26 17:16:34作者:韩苗苗来源:
近日,邹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候某某、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经查,因候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目前该案已经被移送。
“你好,我们是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执法证件),我们现将对你们的资格进行核实。请出示你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该大队执法人员分别来到位于邹魏一园第二卫生室东临、邹平鲍家小区6号楼一车库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发现该两处场所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候某某非医师行医曾分别于2011年、2017年被行政处罚过两次。陈某某在2013、2016年被卫生局行政处罚过。此次,该大队会同公安部门对医疗市场清理整顿行动中,再次发现其非法行医,被移送邹平市公安局处理。
下一步,该大队将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邹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就医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诊疗机构,如果怀疑诊疗机构及医生资质,请拨打邹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举报投诉电话:0543—4268909。
延伸阅读:
“ 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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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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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健康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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