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民兵工作常识

新邹平网2022-06-21 16:00:29作者:邹平融媒来源:邹平融媒

根据民兵工作有关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国防知识和民兵工作政策,由邹平市人武部政治工作科汇总梳理了4期《民兵工作知识》,供广大民兵和社会各界学习。

第1期:民兵常识

一、民兵的性质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二、民兵工作的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民兵的任务

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四、民兵的分类

民兵主要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五、民兵的条件

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4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基干民兵优先编组退役军人、党(团)员、经过军事训练、具有专业技术特长、户籍在本地、工作稳定的人员。  

六、民兵的编组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七、民兵的奖励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八、民兵的惩处

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明:新邹平网转载其他媒体的稿件,旨在为公众传递更多信息、服务大众,并不代表新邹平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方面的问题,请务必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