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新邹平网2023-09-08 15:28:44作者:邹平融媒来源:邹平融媒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饲料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生产车间内现场发现宋某正在从事打包工作,王某正在从事制粒作业。

该公司提供了宋某和王某的员工信息采集登记表,显示宋某的入职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王某的入职日期为2016年10月2日。该公司提供了生产部考勤表,显示2人正常从事生产工作。

该公司提供了2018年9月1日济南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书》,报告书显示:生产车间包装机(工作地点)谷物粉尘CTWA为1.3 mg/m3,CSTEL为1.7 mg/m3,包装机工作场所噪声(定点)检测结果为84.7dB(A);制粒机工作场所高温检测结果为WBGT指数为31.7℃。

该公司不能出示2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调查取证】

监督员对该公司生产经理文某进行询问,得知宋某、王某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该厂自2018年9月1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没有变化,一直正常生产作业。

监督员现场索要了该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证、生产经理文某身份证、生产部考勤表、宋某员工信息采集登记表和身份证、王某员工信息采集登记表和身份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对以上材料复印并加盖某饲料有限公司公章,填写了授权委托书。

以上现场检查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至此查明,某饲料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打包工宋某从事接触噪声、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制粒工王某从事接触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经合议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给予该饲料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卫生健康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按期整改并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要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充分认识到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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